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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下半年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 溫馨提示

        資料來源:江西工程學院 時間:2024-12-11 瀏覽次數:594

        各位考生:

        你們好!

        2024年下半年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將于1214日在天工校區進行,為使廣大考生平安順利參加考試,溫馨提示如下:

        一、做好考前準備

        1.準考證打印。本次考試準考證自126日起開始打印,考生應及時登錄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報名網站(cet-bm.neea.edu.cn)打印準考證。請仔細閱讀準考證上的“考生須知”和“考點提示”,準確掌握考試時間、考場位置信息。

        2.入場須知。考生攜帶規定的證件(準考證、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必需的考試用具外,請不要攜帶手機等各類無線通訊工具、手機、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書包、學習資料以及涂改液、修正帶等違規違禁物品進入考區,以免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從本次考試開始試點,將不再安排專門志愿者保管考生的違規違禁物品。考生應留足赴考間,提前60分鐘到達安檢封閉區,應自覺配合接受安檢,進入考場請出示身份證原件、紙質準考證。

        3.聽力試聽。試聽語音由設備統一播放,考生無需攜帶耳機,按規定時間到自己的考場參加試聽試聽時間:12914:00-14:20121114:00-14:20121317:20-17:40如有聽力異常請現場反饋給南教學樓B312室值班老師

        、主動配合安檢

        考生憑《準考證》居民身份證原件》進入考試安檢封閉嚴格執行考生進入考點和進入考場“1+1”雙防線安檢機制開考前60分鐘,在封閉區入口排隊主動接受保衛人員的安全檢查,通過后有序候考;每場開考前30分鐘,在考場前門入口處視頻監控下主動接受監考教師的安全檢查、身份驗證,依次有序入場。進入考場后,手機無論是否開機、使用,均按作弊論處。開考后,遲到考生(即上午900,下午300不得進入考參加當次科目考試。

        三、認真規范答題

        答題前應認真閱讀試題冊正面的“敬告考生”內容,按要求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成績無效。英語四級(CET4)和英語六級(CET6)還需將試題冊背面條形碼粘貼條粘貼至答題卡1上規定位置,錯貼、漏貼、損毀條形碼粘貼條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試結束前禁止提前退場。考試結束后,按照監考員指令有序錯峰安全離場,不聚集、不扎堆、不要在考場逗留。

        四、誠信參加考試

        考生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等有關涉及考試違規處理的法律、法規,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拒絕作弊行為,在考試中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考生,將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嚴肅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考試期間,考場的考試情況將實行全程、無死角網上監控和錄像,監控視頻和后期錄像回放都將作為認定考試違規的依據。如發現將試題拍照上網、試題冊帶離考場的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具體要求見附件12

        祝各位考生考試順利皆得所愿!


        附件1CET考生須知

        附件2: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節選>33號令)


        教務處

        2024129

        附件1

        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考生須知

        參加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以下簡稱為“CET”)的考生須在報名前認真閱讀以下內容,避免在不知曉相關規定情況下造成無法考試或考試成績無效情況的出現:

        一、參加英語四級(CET4)和英語六級(CET6)考試的考生必須為在校生,且必須在所在學校指定報名點進行報名,參加英語六級(CET6)考生英語四級(CET4)成績須在425分以上(含425分),不符合以上規定違規報名者,考試成績將無效。

        二、考試當天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午8:45開始,下午2:45開始)入場,入場開始15分鐘(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下列證件之一:居民身份證、軍人及武警人員證件、戶口本、公安戶籍部門開具的貼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證號碼證明、護照等)、學生證,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名。

        三、考生須攜帶HB-2B鉛筆(涂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橡皮等文具。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手機、智能手表)、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違規物品不得攜帶入場,一經發現,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

        四、入場后,要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以及有效身份證件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五、答題前應認真閱讀試題冊正面的“敬告考生”內容,按要求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辨認的,成績無效。英語四級(CET4)和英語六級(CET6)還需將試題冊背面條形碼粘貼條粘貼至答題卡1上規定位置,錯貼、漏貼、損毀條形碼粘貼條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除有特殊原因,在考試結束前禁止提前退場。

        六、必須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跡簽字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須使用HB-2B鉛筆在答題卡上相應位置填涂,修改時須用橡皮擦凈。只能在規定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涂信息點。不按規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無效。

        七、英語四級(CET4)和英語六級(CET6)須在規定時間內依次完成作文、聽力、閱讀、翻譯各部分考試,作答作文期間不得翻閱該試題冊。聽力錄音播放完畢后,請立即停止作答,監考員將立即回收答題卡1,得到監考員指令后方可繼續作答。作文題內容印在試題冊背面,作文題及其他主觀題必須用黑色簽字筆在答題卡指定區域內作答,選擇題均為單選題,錯選、不選或多選將不得分。

        八、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九、考生應自覺遵守考試紀律,誠信應考,拒絕作弊行為,考場內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保持良好考試秩序。實施作弊行為一經發現將按違規處理取消成績,對擾亂考場秩序,參與作弊團伙、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

        十、考試期間非聽力考試時間,不得佩戴耳機,否則按違規處理,成績無效。

        十一、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要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

        附件2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20045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布,根據201215日教育部令第33號《教育部關于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20124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

        第三條  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考試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

        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

        第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督。

        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二章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  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三)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三)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四)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五)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四)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 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3年的處理:

        (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時間1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  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 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二)組織團伙作弊的;

        (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應回避考試工作卻隱瞞不報的;

        (二)擅自變更考試時間、地點或者考試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題的;

        (四)擅自將試題、答卷或者有關內容帶出考場或者傳遞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秩序混亂、作弊嚴重或者視頻錄像資料損毀、視頻考試系統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評卷、統分中嚴重失職,造成明顯的錯評、漏評或者積分差錯的;  

        (七)在評卷中擅自更改評分細則或者不按評分細則進行評卷的;

        (八)因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評卷、統分等應予保密的情況的;

        (十)其他違反監考、評卷等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四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并調離考試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具備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假證明、證件、檔案,使其取得考試資格或者考試工作人員資格的;

        (二)因玩忽職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參加考試的或者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三)利用監考或者從事考試工作之便,為考生作弊提供條件的;

        (四)偽造、變造考生檔案(含電子檔案)的;

        (五)在場外組織答卷、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縱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換、涂改考生答卷、考試成績或者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編造、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便利,索賄、受賄、以權徇私的;

        (十)誣陷、打擊報復考生的。

        第十五條  因教育考試機構管理混亂、考試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考點或者考場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或者同一考點同一時間的考試有1/5以上考場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取消該考點當年及下一年度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資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區內一個或者一個以上專業考試紀律混亂,作弊現象嚴重,由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管理機構給予該考區警告或者停考該考區相應專業13年的處理。

        對出現大規模作弊情況的考場、考點的相關責任人、負責人及所屬考區的負責人,有關部門應當分別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國家教育考試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及評分參考,下同)丟失、損毀、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內發生重大事故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教育考試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考生答卷、考試成績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行為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授意考試工作人員放松考試紀律,致使考場秩序混亂、作弊嚴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

        (三)組織或者參與團伙作弊的;

        (四)利用職權,包庇、掩蓋作弊行為或者脅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擊、報復、誣陷、威脅等手段侵犯考試工作人員、考生人身權利的;

        (六)向考試工作人員行賄的;

        (七)故意損壞考試設施的;

        (八)擾亂、妨害考場、評卷點及有關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后果嚴重的。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議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從重處理。

        第三章 違規行為認定與處理程序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發現考生實施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所列考試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并如實記錄;對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應予暫扣。

        考生違規記錄作為認定考生違規事實的依據,應當由2名以上監考員或者考場巡視員、督考員簽字確認。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向違紀考生告知違規記錄的內容,對暫扣的考生物品應填寫收據。

        第十九條  教育考試機構發現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事實調查,收集、保存相應的證據材料,并在調查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對所涉及考生的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考試工作人員通過視頻發現考生有違紀、作弊行為的,應當立即通知在現場的考試工作人員,并應當將視頻錄像作為證據保存。教育考試機構可以通過視頻錄像回放,對所涉及考生違規行為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點匯總考生違規記錄,匯總情況經考點主考簽字認定后,報送上級教育考試機構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中,出現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出現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處理,省級教育考試機構也可以要求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報送材料及證據,直接進行處理;出現本辦法第八條所列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簽署意見,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按照前款規定處理,對考生及其他人員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由當地公安部門處理;評卷過程中發現考生有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并通知市級教育考試機構。

        考生在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中的違規行為,由組織考試的機構認定,由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受其委托的組織考試的機構做出處理決定。

        在國家教育考試考場視頻錄像回放審查中認定的違規行為,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認定并做出處理決定。

        參加其他國家教育考試考生違規行為的處理由承辦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考試機構參照前款規定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考點、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情況或者需要對教育考試機構實施監督的情況下,應當直接介入調查和處理。發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條所列案件,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處理,并及時報告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參與或者直接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在考場、考點及評卷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的,考點主考、評卷點負責人應當暫停其工作,并報相應的教育考試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生,由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應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備案。

        在其他與考試相關的場所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市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進行處理,處理結果應當向提出處理的教育考試機構通報。

        第二十五條  教育考試機構在對考試違規的個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復核違規事實和相關證據,告知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做出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被處理人或者單位對所認定的違規事實認定存在異議的,應當給予其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給予考生停考處理的,經考生申請,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舉行聽證,對作弊的事實、情節等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教育考試機構做出處理決定應當制作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載明被處理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處理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處理決定的內容、救濟途徑以及做出處理決定的機構名稱和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考試違規處理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第二十七條  考生或者考試工作人員對教育考試機構做出的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其上一級教育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或者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機構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者授權承擔國家教育考試的主管部門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八條  受理復核申請的教育考試機構、教育行政部門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規事實和適用的依據等進行審查,并在受理后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核決定:

        (一)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決定撤銷或者變更:

        1.違規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程序的。

        做出決定的教育考試機構對因錯誤的處理決定給考生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補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對復核決定或者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考生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

        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機構提供相關信息,作為招生參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本地區違反規定的考生及考試工作人員的處理情況,并向國家教育考試機構報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考場是指實施考試的封閉空間;所稱考點是指設置若干考場獨立進行考務活動的特定場所;所稱考區是指由省級教育考試機構設置,由若干考點組成,進行國家教育考試實施工作的特定地區。

        第三十三條  非全日制攻讀碩士學位全國考試、中國人民解放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及其他各級各類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頒布的各有關國家教育考試的違規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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